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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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防護履約期間機關如有新加入之防護標的物,辦理契約變更增加數量,履約期限不變,依詳細價目表項次1~項次7之原約相同電壓等級之變電所或相似用途(如倉庫、涵洞)之標的物單價計算,稅什費依原約價金比例調整,其餘項次不調整。擴充金額以原契約價金總價5%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基於個案需要之考量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保全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表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納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4.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5.押標金或憑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
7.切結書(員工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附加說明
1.保全系統設備與影像監視系統設備竣工期限詳特定條款五。
2.得標廠商如為前年度同一承攬商,本契約各處所既有保全系統設備、器材沿用時其詳細價目表第4項數據專線申請架設費用及第6項保全系統硬體設備安裝費用不予計價,且第9項稅什費依扣除金額比例調整,在履約期間各所保全系統之設備器材維護裝修(含施工)費用由廠商負責。
3.紅外線系統需於本契約開始執行前30日曆天起,會同機關人員測試所有迴路正常並留存紀錄,並於112年1月1日0時前完成所有迴路測試及檢修,每逾期1日(未滿24小時以1日計)罰款新台幣1萬元/日。
4.影像監視系統裝設地點及說明詳特定條款七。
5.保全服務規範暨特定條款所訂內容如有與服務契約、招標文件不一致時,以【保全服務規範暨特定條款】為優先。
6.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7.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8.以上金額均含稅。
9.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6,09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5,800,000元。
10.投標廠商於「投標標價清單」填入之標價係「不含營業稅」。
※因應國內確診案例急遽增加,訪客進出本公司之門禁管制,相關措施如下:
(1)訪客進出一般區域須出示施打2劑疫苗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可入內,並禁止進入管制區域。
(2)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得入內。
(3)訪客進入請配合量測體溫、配戴口罩,如體溫超過37.5度或有感冒咳嗽等症狀者,建議立即就醫,並禁止進入本處辦公場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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