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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需符合以下任一項目:
(1)具345kV GIS及GIL維修能力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設備(345kV GIS及GIL)製造或承做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曾承攬本公司設備( ABB製 345kV GIS及GIL )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
3.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2.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3.以上金額均含稅。
4.投標廠商於「投標標價清單」填入之標價係「不含營業稅」。
5.本案有更正招標文件內容(110.08.03上網更正),因需訂定廠商無須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之規定,明定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故將「工作承攬契約」部分選項內容更正如下︰(1)將『工作承攬契約、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八)、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之選項勾選。(2)將『工作承攬契約、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八)、2.除第8條第16款第6目及第13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之選項勾選。
6.本案有更正招標文件內容(110.08.10上網更正),因「工作規範」中敘述之保固年限誤植,故將其更正如下︰(1)「工作規範︰肆、竣工及驗收、二、驗收文件(一)得標廠商壹年產品保固書(1式3份)」【原誤植貳年】;(2)「工作規範︰伍、付款及保固、二、保固(二)乙方須提供產品保固書及自驗收合格日起為期壹年之免費保固」【原誤植貳年】;(3)「工作規範︰陸、罰則、二、保固期間(一)驗收合格日起保固壹年」【原誤植貳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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