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876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規定開工日起按各工程交辦單指定期限日曆天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
附加說明
一、1.履約保證金繳納原則: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分為二張,金額各為履約保證金之50%(元)。
2.工程保固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為各交辦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繳納。
3.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公佈實施前財政部核准之保險保證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資格。
4.本招標文件所訂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5.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二、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三、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四、上述金額均含稅。
五、使用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107.12.28版及增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表。
六、修訂部分招標文件,特訂條款壹、八、2.及特訂條款壹、八、2.附註3.及新增特訂條款壹、八、2.附註4.及特訂條款壹、八、5.。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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