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8763@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康平街一九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或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其專業營造登記證書內專業工程項目需有「基礎工程」項目,登記資本額之10倍需大於發包工程金額)或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1. 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訂資格。
2. 本工程所稱之特訂條款係指下列文件:
(1)特訂條款補則(2)工程圖號目錄(3)工期估計表(4)地質鑽探紀錄表(5)其他(履約表格 (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承攬工程工安風險評估區分等級評量表(7)供電處普查所屬單位各類交付承攬工程承攬商履約應具備技術人力、施工機具查驗資料表(8)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及附件(9)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示意圖。
3. 本工程所稱之施工規範係指下列文件:
(1)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土木工程施工規範 (2)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架空輸電線路塔基工程施工規範 (3)施工綱要規範等(選用章節詳特訂條款)。
4. 本工程各項計畫書提報期限及逾期罰款詳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規定。
5.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期間為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
6. 施工範圍內地上林木部分,於開工後乙方辦理清點後,由甲方函土地所有權機關辦理補償,並由甲方支付。
7. 本工程位址由恆春鎮網紗進入,進入口處有鐵門須經地主同意方可進入,進出補償費用已含於「搬運道路設施費」,故承攬商開標前須謹慎評費用。8. 本工程位址由恆春鎮網紗進入至工址,施工期間應能保持車輛安全通行。另外亦可由保力山區進入,於經緯座標北緯22-2-56,東經120-45-48起至工址,亦應能保持車輛安全通行,上述兩條巡視車路整修費用已含於「搬運道路設施費」,故承攬商開標前須謹慎評費用。另若路基淘空嚴重可採鋼軌鋼配合鋼板擋土,已設項給價實作實算。
9. 上述由保力山區進入,於經緯座標北緯22-3-5.98,東經120-45-51.23起至北緯22-3-5.23,東經120-45-49.25約70m,及北緯22-2-56.36,東經120-45-47.55起至北緯22-2-53.54,東經120-45-47.7約90m,或其它甲方指定位置,辦理巡視車路混凝土路面修復,施作方式詳「E5-DKO-012-057d巡視車路混凝土路面及過水路面標準圖」,已設項給價實作實算。施作用地、補償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辦理,依土木工程施工規範3.2.3,已含於「施工用地處置及復舊費」。
10. 一般條款F.12(1)(2)、I.1(2)、K.2(1)之各項計畫提報時程不適用於本工程。
二、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三、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四、上述金額均含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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