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8763@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康平街一九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2.本招標文件所訂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3.廠商投標規定及資格:
(1)一般規定
A.本工程限國內廠商投標。
B.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為政府或採購業主核發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國外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除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須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基本資格
A.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 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為登記合格之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B.具有架空輸電線路裝設工程承做能力之證明:
◆ 具有施作69kV以上架空輸電線路裝設工程之結算證明書文件
(3)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二、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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