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8763@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康平街一九二號
履約期限
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一)3之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或乙或丙等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其專業營造登記證書內專業工程項目需有「基礎工程」項目,登記資本額之10倍需大於發包工程金額)或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一、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訂資格。2.本工程所稱之特訂條款係指下列文件:
(1)特訂條款補則(2)工程圖號目錄(3)供給器材清單(4)工期估計表(5)地質鑽探紀錄表(6)其他(履約表格、鐵塔基礎設計數量一覽表等)(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承攬工程工安風險評估區分等級評量表(8)供電處普查所屬單位各類交付承攬工程承攬商履約應具備技術人力、施工機具查驗資料表(9)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及附件(10)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示意圖。3.本工程所稱之施工規範係指下列文件:
(1)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土木工程施工規範 (2)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架空輸電線路塔基工程施工規範 (3)施工綱要規範等(選用章節詳特訂條款)。4. 本工程若因地下水等因素需使用水中混凝土(fc'≧310kgf/cm^2),經甲方同意,按原約詳細價目表「普通混凝土(fc'≧210kgf/cm^2,含泵送車澆築費、泵管舖設、震動搗實、單價含損耗)」單價採1.15倍計價。5.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6. (1)本工程第1期工程,工作內容含(品質、施工、工安、環保等)各項計畫書提送、技術人力查驗、安衛護具查驗、施工機具查驗、空污費申報及工程保險等,與高港~南工三四路#9,#10塔基補強,其工期為190日曆天。
(2)第2期工程為高港~南工一二路#3塔基補強,其工期為180日曆天,因土地容許使用尚取得中,若第1期工程完成仍未取得,得依契約第24條規定終止契約。
第2期尚未通知開工前,不得備料相關設備、材料,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支出費用。
終止契約時,詳細價目表之一式項單價,依本須知第27條規定及詳細價目表備註欄之第1和第2期比例調整。7.一般條款F.12(1)(2)、I.1(2)、K.2(1)之各項計畫提報時程不適用於本工程。
二、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三、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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