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0301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待機關覓妥新承商並與其簽約,且正式執行新約後,本約始失效,本約失效前,廠商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2.經雙方合意得依原約條件及價格續約,每期1年,以1 期為限。
3.履約期間如有新加入辦公室、變電所需清潔或更改清潔週期,預估後續擴充金額為以不逾新臺幣8萬5,000元(未稅)為上限。
4.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809萬元(未稅) ,新臺幣8,494,500元(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合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守衛室(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工作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適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勞務工作不隨物價指數調整工作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代碼:J101010)(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8,090,000元;預算金額(未稅)3,800,000元。
3、投標廠商總標價(未稅)超過預算者(未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投標須知六)
4、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5、本案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投標須知二十四)
6、押標金有效期:以投標文件有效期加30日計算(投標須知三十五)
7、本工作履約期限:
(1)履約期限: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A)須待機關覓妥新承攬商並與新承攬商簽約,而新承攬商正式執行契約後,本契約始失其效力,在本契約失其效力前,廠商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B)經甲乙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辦理續約,每期1年,以1 期為限。
(C)考量履約期間如有新加入辦公室、變電所需清潔或更改清潔週期需適度保留後續擴充,預估後續擴充金額為以不逾新臺幣8.5萬元(未稅)為上限。
8、本工作地點:本處南科變電所等31個場所(詳特訂條款第二條)。
9、現場規範說明請洽本處總務組電話:06-6563711轉23311黃小姐。疑義及異議受理部門:總務組方小姐電話:(06)6563711轉23311。
10、本處對前項疑義之處理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11、(1)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本處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
(2)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12、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價之權利。(投標須知二十九)
13、本案檢舉機關聯絡資訊:
(1)本處政風組廉政熱線:(06)6562730;廉政電子信箱:d48563@taipowe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發包機關及工作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臺南市調查處,06-2988888;台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14、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本案工作契約、投標須知、工作說明書及特訂條款等相關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