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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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730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守衛室(730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工日起80日曆天內完成,餘詳特定條款七、(二)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適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依第(二)款辦理: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等網站)。(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3)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
本次公告修正如下:
特訂條款
七、(二)2.(1)若調度處核准停電時間各回線不足60天(同時停電),則乙方須妥善調派人力,屆時不得以停電時間不足為由,而要求甲方延長停電時間或延展工期,並須依契約規定工項全數施作。
七、(二)2.(2)如調度處核准山、海線停電時間超過60天時,本工程仍以兩回線同時停電施工60天為上限,且乙方需於停電前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停電首日即為停電施工起算日,乙方不得因停電日數超過60日要求延後進場,否則依本特訂條款第九條(二).4款之規定計罰。
九、(二)2.乙方須嚴密管控為期60日之山、海線雙回線停電工作進度,並依提報之「停電工作進度管控表」(附件1)執行各項工作,甲方得依「停電工作進度管控表」每日檢視各階段停電分項工作進度,如乙方未於各階段之預定完成日期完成工項,各階段處以新台幣300,000元罰款。
十二、附件(一)停電工作進度管控表
*****
1.上述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投標廠商總標價應包含加值型營業稅報價,依法令規定具免稅身分者該加值型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該類廠商參與投標時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
3.廠商總標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勿超過本公告之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如超過者為無效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5.(1)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2)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至開價格標日次日長五十日。
6.本案證件繳驗請詳投標須知第14條第1款。
7.本工程地點:台中市東勢區。
8.本工程期限:請詳本案特訂條款七、工程期限,其簡要如下:
(1)本工程由甲方通知開工日起80日曆天內完成。
(2)停電施工期程預定於108年10~12月,確定停電起訖日期依本公司調度處核定時程為依據。A.若調度處核准停電時間各回線不足60天(同時停電),則乙方須妥善調派人力,屆時不得以停電時間不足為由,而要求甲方延長停電時間或延展工期,並須依契約規定工項全數施作。
B.如調度處核准山、海線停電時間超過60天時,本工程仍以兩回線同時停電施工60天為上限,且乙方需於停電前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停電首日即為停電施工起算日,乙方不得因停電日數超過60日要求延後進場。
9.本特訂條款六、報價及付款(四)訂有「本工程已預估物價漲跌因素,故工程款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10.工程概要:詳特訂條款第四條,其簡述如下:
(1)新設NC5型鐵塔一座,拆除C型鐵塔一座。
(2)新設C5型鐵塔一座,拆除F型鐵塔一座。
11.本案履約應具備之技術人力、施工機具及安全衛生護具等請詳「本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承攬商履約查驗資料表。
12.本案規範說明請洽本處線路組電話:06-6563711轉221許先生。
13.(一)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
(三)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14.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自公告日起5日內前,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本處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15.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或開標時未派代表到場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16.本案檢舉機關之聯絡資訊:(詳投標須知三十一、(十一))
(1)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台電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政風組:06-6562730;檢舉信箱:d48563@taipower.com.tw
(2)調查機關:
a.發包單位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臺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6-2988888,檢舉信箱: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b.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臺中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4-2308888,檢舉信箱: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17.本案不含稅之採購金額8,900,000元;不含稅之預算金額8,900,000元。
18.其餘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投標須知、特訂條款補充說明、一般條款、本公司安全衛生輔導安全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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