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801400103 已決標公告

國安變電所消防主機採購含安裝乙批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408,493
原始預算
$ 14,175,000
底價金額
$ 11,408,493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代碼 3.13.31.94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詹郁涓
聯絡電話 (04)23335627#408
機關代碼 3.13.31.94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
聯絡人 詹郁涓
聯絡電話 (04)23335627#408
傳真號碼 (04)23335302
電子郵件信箱 u644118@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17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3 13:30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本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財物:消防系統配置圖面等文件,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材料,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通知施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詳參本公告附加說明12.)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式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參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資格文件: 如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40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4.本案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負責,現場安裝及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負責; 5.本案消防設備師、士依消防法規定領有證照,並加入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檢附相關會員證明)。 6. 廠商除須提出上述之證明文件外,依台電「變電所消防設計準則(105年7月12日版)」提供具有製造、供應或承製能力證明:如曾完成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請款發票等)以供審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台電「變電所消防設計準則(105年7月12日版)」提供具有製造、供應或承製能力證明:如曾完成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請款發票等)以供審查。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消防設備師、士依消防法規定領有證照,並加入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檢附相關會員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公告修正「國安變電所消防主機採購含安裝乙批」採購規範5.13(4)、5.14(2)及刪除5.14(4)。 1.開價格標日期:規格文件審查完成後,另行通知開價格標時間。 2.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投標廠商如以支票繳納押標金,抬頭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4.廠商報價及合約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之規定辦理。 5.以上金額均含稅。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3,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3,500,000元。 6.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處檢舉廉政電話及傳真:04-23303384,本處疑義、異議聯絡方式同上列招標機關內容。 8.本採購案公告後如遇宣布停止上班日則開標日順延。 9.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10.「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1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2.履約期限: (1)設備交貨期:本案為財物採購含安裝,乙方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3份消防系統配置圖面、設備規格型錄、施工預定進度表、測試程序(含系統動作流程圖),經消防設備師簽證後交予甲方審查。自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乙方須將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材料交付國安D/S或甲方指定地點。 (2)設備安裝期:自甲方發函通知施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測試工作(若因甲方因素亦或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施工天數不計)。 13.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洽04-2463-1029中科所傅主辦。 14.押標金有效期: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5年1月1日止。 15.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對照資料以供審查(符合本規範5.1~5.14要求),規格標之型錄或相關資料中須列出符合的功能及規格,不足處應補充相關技術資料佐証;審查型錄及相關資料以色筆逐項標示清楚。若為外文須以正體中文翻譯並標示清楚,以利審查。 16.規格對照資料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報明廠牌型號、檢附產品型錄等規格資料者不予接受,視為不合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9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詹郁涓
聯絡電話
(04)23335627#408
機關代碼
3.13.31.94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
聯絡人
詹郁涓
聯絡電話
(04)23335627#408
傳真號碼
(04)2333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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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44118@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17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3 13:30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本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財物:消防系統配置圖面等文件,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材料,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通知施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詳參本公告附加說明12.)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式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參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資格文件: 如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40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4.本案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負責,現場安裝及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負責; 5.本案消防設備師、士依消防法規定領有證照,並加入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檢附相關會員證明)。 6. 廠商除須提出上述之證明文件外,依台電「變電所消防設計準則(105年7月12日版)」提供具有製造、供應或承製能力證明:如曾完成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請款發票等)以供審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台電「變電所消防設計準則(105年7月12日版)」提供具有製造、供應或承製能力證明:如曾完成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請款發票等)以供審查。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消防設備師、士依消防法規定領有證照,並加入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檢附相關會員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公告修正「國安變電所消防主機採購含安裝乙批」採購規範5.13(4)、5.14(2)及刪除5.14(4)。 1.開價格標日期:規格文件審查完成後,另行通知開價格標時間。 2.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投標廠商如以支票繳納押標金,抬頭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4.廠商報價及合約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之規定辦理。 5.以上金額均含稅。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3,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3,500,000元。 6.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處檢舉廉政電話及傳真:04-23303384,本處疑義、異議聯絡方式同上列招標機關內容。 8.本採購案公告後如遇宣布停止上班日則開標日順延。 9.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10.「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1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2.履約期限: (1)設備交貨期:本案為財物採購含安裝,乙方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3份消防系統配置圖面、設備規格型錄、施工預定進度表、測試程序(含系統動作流程圖),經消防設備師簽證後交予甲方審查。自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乙方須將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材料交付國安D/S或甲方指定地點。 (2)設備安裝期:自甲方發函通知施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國安D/S消防設備汰換測試工作(若因甲方因素亦或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施工天數不計)。 13.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洽04-2463-1029中科所傅主辦。 14.押標金有效期: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5年1月1日止。 15.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對照資料以供審查(符合本規範5.1~5.14要求),規格標之型錄或相關資料中須列出符合的功能及規格,不足處應補充相關技術資料佐証;審查型錄及相關資料以色筆逐項標示清楚。若為外文須以正體中文翻譯並標示清楚,以利審查。 16.規格對照資料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報明廠牌型號、檢附產品型錄等規格資料者不予接受,視為不合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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