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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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u644118@taipower.com.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伍拾柒萬 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193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工起至最後1件完成交辦工程竣工日為契約總竣工日 (自第一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ㄧ年為交辦期),詳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之「非破壞檢測業」或「測繪業(檢附公會會員證)」,並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2. 廠商應設有政府認可合格測量技師一人(含)以上,並檢附執業執照影本及執業技師切結書(投標廠商切結書2)。
3. 曾於國內辦理以慣性定位儀完成施測電力管路路徑探測工作之證明(如業主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證明、付款發票及完工證明文件等)。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於國內辦理以慣性定位儀完成施測電力管路路徑探測工作之證明(如業主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證明、付款發票及完工證明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設有政府認可合格測量技師一人(含)以上,並檢附執業執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於國內辦理以慣性定位儀完成施測電力管路路徑探測工作之證明(如業主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證明、付款發票及完工證明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設有政府認可合格測量技師一人(含)以上,並檢附執業執照影本。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於國內辦理以慣性定位儀完成施測電力管路路徑探測工作之證明(如業主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證明、付款發票及完工證明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設有政府認可合格測量技師一人(含)以上,並檢附執業執照影本。
附加說明
圖說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購買.
[其他]: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廠商標單以「含稅」報價。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工程地點: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5.履約期限:本工程契約期限為甲方通知開工(契約總開工與第1件交辦工程同時辦理開工)起至最後1件完成交辦工程竣工日為契約總竣工日 (自第一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ㄧ年為交辦期),各單項積點工程依交辦單指定開竣工日期。
6.本工程公告後如遇宣布停止上班日則開標日順延。
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須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8.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4月12日止
9.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洽04-23335627轉351 電纜組林宗富。
10.其餘詳招標文件。
[備註]:本處廉政電話及傳真:04-2330338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其他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廠商標單以「含稅」報價。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工程地點: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5.履約期限:本工程契約期限為甲方通知開工(契約總開工與第1件交辦工程同時辦理開工)起至最後1件完成交辦工程竣工日為契約總竣工日 (自第一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ㄧ年為交辦期),各單項積點工程依交辦單指定開竣工日期。
6.本工程公告後如遇宣布停止上班日則開標日順延。
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須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8.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4月12日止
9.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洽04-23335627轉351 電纜組林宗富。
10.其餘詳招標文件。
備註
本處廉政電話及傳真:04-2330338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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