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165日曆天內完成(詳投標須知第四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工期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甲方通知乙方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一) 文書審查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 及技師簽證(捲揚機)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二) 第二工期「索道架設施工」
1.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開工,工程開工前需完成安全衛生護具、環保設施、施工機具、技術人力、保險等查驗合格。
2.工期:
(1)索道架設施工,須於決標次日起至第三工期「機電施工」前辦理開工。
(2)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索道搭設相關工作。
(三) 第三工期「機電施工」
1.工期(停電施工工期依調度處核定時程為主)︰
345kV天輪~龍潭線#185鐵塔裝建工作,工期:開工日起60日曆天。
(四) 第四工期「索道拆除施工」
1.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開工。
2.工期:
(1)索道拆除施工,須完成第三工期「機電施工」後始得辦理開工。
(2)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索道搭設相關工作。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黃建翔 電話:(02)81953010#10213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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