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01474011 已決標公告

69kV乾華~興仁線#4等5座鐵塔更換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順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300,000
原始預算
$ 32,400,000
底價金額
$ 30,350,000
決標折數
99.8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代碼 3.13.31.90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怡君
聯絡電話 (02)81953010#13236
機關代碼 3.13.31.90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聯絡人 蔡怡君
聯絡電話 (02)81953010#13236
傳真號碼 (02)29301590
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4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05 17:00
開標時間 114/11/06 09: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205日曆天內完成(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 甲方通知乙方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工期 (一) 文書審查: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 及技師簽證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2.上述資料及保險投保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場施工。 (二) 機電施工: 1.69kV乾華~興仁線#4等5座鐵塔更換工程: (1) 自通知開工日起100日曆天內完成。 (2) 停電施工工期依調度中心核定時程為主。 2.金山~茂林線#25等7座角鋼桿更換工程: (1) 自通知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 (2) 停電施工工期依調度中心核定時程為主。 3.開工日期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第1件分項工程開工前需完成安全衛生護具、環保設施、施工機具、技術人力、保險等查驗合格。 4.自通知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假日及休息日不得出勤施工,但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工程開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5.各分項工程停電日期由甲方安排,停電時間由甲方與乙方於開工前協調會協調並填於「停電申請兼核准單」申請,但實際停電時間仍以本公司核准停電時間為主。倘若甲方因系統安全或特高壓大用戶以生產等理由無法符合申請停電時間,乙方除加派人員戮力完成外,如確實無法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全數完成,乙方就未完成部分得再次請甲方重新申請停電時間。分項工程倘因停電排程需同時施工,乙方應配合調派人員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完成,若無法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完成,依「特訂條款四、(二) 9.」規定計罰。 6.施工當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延誤送電時,經甲方證實得以當天受阻停工時間,抵扣當日延誤送電時間。乙方應在工程完工前提出「工程施工受阻申報單」。 7.下列情形經甲方評估核可後,得暫停施工,辦理不計工期或展延工期: (1)待停電。 (3)其他不可控因素(天災、陳抗等)須暫停施工。 (4)因現場施工需要辦理契約變更。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相智瑋 電話:(02)81953010#10208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9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怡君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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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31.90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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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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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蔡怡君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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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29301590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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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4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05 17:00
開標時間
114/11/06 09: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205日曆天內完成(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 甲方通知乙方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工期 (一) 文書審查: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 及技師簽證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2.上述資料及保險投保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場施工。 (二) 機電施工: 1.69kV乾華~興仁線#4等5座鐵塔更換工程: (1) 自通知開工日起100日曆天內完成。 (2) 停電施工工期依調度中心核定時程為主。 2.金山~茂林線#25等7座角鋼桿更換工程: (1) 自通知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 (2) 停電施工工期依調度中心核定時程為主。 3.開工日期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第1件分項工程開工前需完成安全衛生護具、環保設施、施工機具、技術人力、保險等查驗合格。 4.自通知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假日及休息日不得出勤施工,但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工程開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5.各分項工程停電日期由甲方安排,停電時間由甲方與乙方於開工前協調會協調並填於「停電申請兼核准單」申請,但實際停電時間仍以本公司核准停電時間為主。倘若甲方因系統安全或特高壓大用戶以生產等理由無法符合申請停電時間,乙方除加派人員戮力完成外,如確實無法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全數完成,乙方就未完成部分得再次請甲方重新申請停電時間。分項工程倘因停電排程需同時施工,乙方應配合調派人員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完成,若無法於核准停電時間內完成,依「特訂條款四、(二) 9.」規定計罰。 6.施工當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延誤送電時,經甲方證實得以當天受阻停工時間,抵扣當日延誤送電時間。乙方應在工程完工前提出「工程施工受阻申報單」。 7.下列情形經甲方評估核可後,得暫停施工,辦理不計工期或展延工期: (1)待停電。 (3)其他不可控因素(天災、陳抗等)須暫停施工。 (4)因現場施工需要辦理契約變更。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相智瑋 電話:(02)81953010#10208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方式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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