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其他:履約期限
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1年為交辦期限(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 由本公司(甲方)通知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條及第五條
(一)文書審查:
1.四書:指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
2.乙方應具備之技術人力、機具、設備、安全工具、安全防護具、檢測儀器等施工配備及相關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甲方審查,相關期限及懲罰性規定詳「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
3.申辦工作證:一般安全衛生等工安訓練紀錄、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切結書等。
4.廢棄物處理場所證明或切結書。
5.開工前應提送廠商材料試驗資料(含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之試驗報告)。
6.繳交空汙費收據。
7.雇主意外責任險保單,保險期間自開工日0時起至最後交辦工程驗收合格日24時止。
8.上述資料需在甲方通知乙方起15日曆天內,送達甲方完成審查(含送審及退補件時程)手續。
(二)每件交辦工期:
1.乙方接獲甲方填送之「工程交辦通知單」後,應在指定期限內開工、完工。未完成者,每逾1日繳納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逾期違約金新台幣2,000元。
2.人孔蓋交辦工程竣工後,乙方須提供施工前、中、後之照片,且須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驗收程序辦理驗收。
3.線路巡視人員交辦工程竣工後,乙方須提供線路巡視查檢表、每日TBM-KY照片、簽到簿等佐證資料,並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驗收程序辦理驗收。
4.人孔蓋升降及道路刨鋪作業採工作天計算工期,交辦工期自核定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並依據一般條款H.9、F11規定辦理。本工程尚有路證申請核發不易、雨天、遭遇民眾陳情抗爭、一般條款之除外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之禁挖期之限制,因上述原因致無法施工時,皆不列入工期計算,且假日及休息日以不出工為原則,若乙方需於例假日或下班後施工,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5.線路巡視人員採日曆天計算工期,並依據一般條款H.9、F11規定辦理,依照人手孔蓋升降整修工程積點表7-2實作實算計給。
6.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工時,應於事實發生後7日曆天內申請展延工期,並獲甲方同意方得延期。
7.甲方得視需要隨時交辦臨時性緊急工程,乙方必須優先完成,原交辦其他工程之工期由甲方通知停工順延。
契約期限:
(一)交辦期:
1.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1年為交辦期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
3.因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停止交辦時,以實作實算結算,乙方不得以契約金額要求甲方再予延長。
(二)展延契約:
1.交辦期屆滿前1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80%時,乙方得於屆滿前1個月起7天(不含例假日)內提出展延申請。
2.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僅以1次,且半年為限。
(三)本工作契約數量採分次交辦方式交付乙方施工,乙方應於交辦期限內完成工作。另甲方得依現場需要調整交辦項目與數量,但以不超過契約承攬總金額為限。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吳駿達 電話:(02)24561600#31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