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1170日曆天內完成(詳特訂條款第一條)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國內廠商應檢附:
A‧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E101011,及加入營造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B‧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台電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國外廠商應檢附:
A‧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證書,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E101011。
B‧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 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台電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詳投標須知第七點)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工程無涉及特殊工法、技術或材料,且已完成細部設計,施工廠商僅須按圖施作,不同廠商施工差異不大,故不訂定特定資格。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1. 第1期:
(1)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甲方或各主管機關審核期間不計工期。每逾一日曆天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
2. 第2-1期:
(1) 工程內容:本期乙方須完成工區二、工區三之主體工程(含潛鑽、管路及人孔施工)。
(2) 工程期限: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3. 第2-2期:
(1) 工程內容:本期乙方須完成工區四之主體工程(含潛鑽、管路及人孔施工之代辦本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配電管路工程)。
(2) 工期: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390日曆天內竣工。
4. 第2-3期:
(1) 工程內容:本期乙方須完成工區五之主體工程(含潛鑽、管路施工)。
(2) 工期: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5. 第3期:
(1) 工程內容:本期乙方須完成工區一之主體工程(含銑孔、涵洞連接電纜桁架引上)及其相關工程。配合樹德一次變電所改建相關線路遷移。
(2) 工期: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履約管理及驗收等
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葉孟維 電話:(02)23675969#6707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23678102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本工程係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投標廠商應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2.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投標廠商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已與我國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之締約國廠商(以下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作為分包廠商。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許可或核准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外國廠商對其台灣分公司或代表人有授權情事時,應檢附其授權書並載明代理職權項目及範圍,並經當地相關機構或組織公證或認證。
(4)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之資格文件中所載金額之幣別與招標文件(新臺幣NT$)規定不同時,其折算匯率由廠商擇定等標期內任一辦公日為基準日,依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上述基準日及匯率請於投標文件註明,未註明者概以招標公告日前一辦公日為基準日。
(5)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國出具者,除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非以中文書寫,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6)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7)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