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其他:履約期限
第1件交辦起1年為交辦期限(詳特訂條款)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條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 程預計開工日為由本公司(甲方)通知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及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一、工程期限補充說明(詳特訂條款第二點)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1年為交辦期。
(二)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三) 上述資料及保險投保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場施工,併第1件分項工程辦理驗收。
二、契約期限:(詳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四點)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不逾兩年為原則。
(二) 交辦總工程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交辦期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乙方得於屆滿前一個月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期限,但以半年為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時,應即停止交辦。
(三) 契約期限內甲方交付乙方施工之工程,乙方應負責完成。如因乙方因素逾契約期限一個月仍未完成之工程,甲方得收回自辦或另行發包施工,另依本要點罰則規定處理。
其他:履約管理及驗收等
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張峻維 電話:(02)23675969#6610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23678102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本工程係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投標廠商應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2.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