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其他:工期
:詳投標須知第四條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由本公司(甲方)通知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一) 文書審查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 及技師簽證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2.本期僅辦理文件審查,驗收程序於第二期機電施工完畢後一併辦理。上述資料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場施工。
(二) 機電施工
1.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停電施工工期依區域調度中心核定時程為主,惟停電時間未達30天可展延1次。
2.開工日期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工程開工前需完成安全衛生護具、環保設施、施工機具、技術人力、保險等查驗合格。
3.自通知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假日及休息日不得出勤施工,但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工程開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其他:履約管理及驗收等
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陳柏松 電話::(02)23675969#6608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其他:決標原則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其他:本處廉政熱線
:電話:23678102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其他:法務部廉政署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