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644221@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6.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6.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業務大樓3F第三會議室(原開標室)(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警衛室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起32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測試並加入系統(若因自動化開關未安裝,導致無法加入系統,屬機關原因,則以安裝測試完成即可)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視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知規定認定。)。
其他: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律以電子領標。
其他:開標地點
:本處業務大樓3F第三會議室。
1.餘詳如本公司國內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驗收依照:「苗栗區營業處第八期配電饋線自動化設備採購」採購說明辦理。
2.本案採總價決標,報價最低且低於底價者得標。
3.本案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4.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
6.本處政風專線:(037)264773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37-266911#72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12263@taipower.com.tw。
7.本案已上電子領標系統。
8.投標廠商一家僅限二人進場參與開標,並不得影響開標作業;廠商減價時未到場或未帶公司大小章視同放棄減價機會。
9.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10.本案採購/預算金額未稅41,875,698元;含稅43,969,483元。
11.本次公告重新上傳之招標文件如下,請下載最新檔案:
1-1.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含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2.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113年10月版)
5.苗栗區營業處第八期配電饋線自動化設備採購契約草案內之技術規範
8綜合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