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13886@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 850 元整【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1224900067號,憑收據親自領取圖說
或於【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電子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年內(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視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採購金額(不含營業稅):123,809,524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123,809,524元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至106年3月6日17時止在本處【苗栗市為公路236號】事務課領取。
其他
押標金:520萬元整
1.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
3.餘詳採購投標須知。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
5.本處政風專線037-264773 政風信箱:苗栗郵政信箱119號。
6.廠商資格證件請影印全份資料。
7.公開招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
8.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
9.請注意:依工程會98.4.14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
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投標廠商僅交所述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10.契約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契約得展延以一年為限,惟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價金時,則停止交辦;反之,契約未屆期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已達契約價金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11.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名稱」)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2.因應本公司配電工程資訊系統(DCIS)更新,預定106年4月起或經甲方通知以NDCIS系統設計交辦之工作單案件,其施工前報工、施工中現況回傳、施工管理及施工後之竣工、結算報銷領款等作業,請依本則附件15配合至NDCIS辦理相關施工回報及電腦資料輸入作業,工量依詳細價目表B-3-20~B-3-25項次計價。
13.高空工作車(昇空工程車)使用達6年(年度)起,原則上每2年週期辦理1次超音波檢測及放射線(X光、珈瑪線)照相檢測。(詳特訂條款附冊第四部分第三條第5款)
106.2.16修正事項摘述如下:
(一).特訂條款附冊第一部分配電工程承攬商履約能力附件6「工程告示牌範例格式」。
(二).特訂條款本則附件9之附表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承攬商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罰款標準」:備註第1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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