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73300@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在原契約期間內其增購金額為契約金額之20 %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600元(繳存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3514900063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開標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供應組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核定之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 廠商於”投標時”必須將下列(1)~(5)項證照影本附於標封內供
審,未附或審查不合格視同無效標:
(1) 政府登記合格公司其營業項目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相關之
類別或甲級電器承裝業。
(2)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取得暫行裝置及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証書之公勞保資料、薪資証明等足以証明人員在職之資料及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取得暫行裝置及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証書。
(3)投標前投標商須由電廠人員陪同勘查現場,投標時須提供現場勘查證明書(詳附件一)。
(4)施工架組配作業合格人員(應接受勞委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以督導施工架組配作業。
(5)甲種電匠或或乙級以上(含)室內配線技術士。
2.餘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8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000,00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郵購圖說請註明圖說編號、工程名稱附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繳款證明填好大信封並貼足回郵107元,或至本廠總務課憑收據換取圖說;
本案已上政府電子採購網且允許電子領標,廠商可至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費減半)。
其它
1.開標後當場進行決標程序,開標時未到場者,除非其報價為最低價並進底價即決標,否則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2.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核二廠:02-2498337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05703@taipower.com.tw(核二廠:d351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預算金額含「營業稅」。
5.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証明文件,廠商請提供相關之証明文件供審,未附視同無效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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