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73300@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600元(繳存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3514900063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開標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供應組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200日曆天竣工,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需有「機械工程」或「機械安裝業」相關之類別。
2.投標時檢附下列政府機關核准之訓練合格証明(含回訓記錄)影本供審,未附或審查不合格以無效標處理。
(1)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1張
(2)起重機吊掛作業人員1張
(3)曾於輻射或核能管制區域內有相關工作經驗,並能提出完(竣)工證明之文件(影本)
(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張
(5)有機溶劑作業主管1張
3.廠商投標時須附(附件一)技術規範五、2所需相關審查資料,並於投標時併入資格標封內供本廠審查。
4. 審查規格標,投標廠商須配合業主通知辦理解說簡報(含PowerPoint之簡報及答覆業主提問)內容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水密門設計及施工計劃(含工法解說) 。
(2).現場勘查證明書。(如附件三)。
(3).投標廠商及相關協力商資料 (包含承製水密門相關實績及商品資料),以確保投標廠商瞭解施工現場之情況並且具有能力製造水密門。
5.餘詳施工細則說明書及採購技術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2,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2,000,00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郵購圖說請註明圖說編號、工程名稱附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繳款證明填好大信封並貼足回郵107元,或至本廠總務課憑收據換取圖說;
本案已上政府電子採購網且允許電子領標,廠商可至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費減半)。
其它
1.本案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開標分成資格規格標與價格標,投標廠商將「資格、規格封」及「價格封」置放於「綜合封(或外封)」內。第一階段開標先行審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封,經廠商資格審查後,再將規格資料移請改善組進行審查,待審查結果陳核後,再通知審查合格之廠商進行第二階段價格標開標事宜。經審查資格規格證明文件未附或不合格者,即喪失價格標之競標資格。
2.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核二廠:02-2498337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05703@taipower.com.tw(核二廠:d351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4.預算金額含「營業稅」。
5.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証明文件,廠商請提供相關之証明文件供審,未附視同無效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