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73300@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在原契約期間內其增購金額為契約金額之5%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600元(繳存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3514900063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開標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供應組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約至106年1月20日止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國內、外廠商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1、國內: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營業項目內含有機械工程相關之類別)。
2、國外:外國廠商投標時,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另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二)承包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下列文件於標單內供審,未附或審查不合格則視為無效標(下述第3項以下之證照,每位人員執照以兩張為限)。
1、管材製造廠家QSC文件 (QUALITY SYSTEM CERTIFICATE必需是有效年限內)。
2、曾在放射區域或核能管制區域施作與本招標標的相關工作,並持有完工証明文件。
3、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結業證書執照1張,執照人
員需完成法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4、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結業證書執照1張,執照人員需完成法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5、吊掛作業人員證書執照1張,執照人員需完成法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6、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執照
人員需完成法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7、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執照人員需完成法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三)餘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8,926,88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8,025,60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郵購圖說請註明圖說編號、工程名稱附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繳款證明填好大信封並貼足回郵107元,或至本廠總務課憑收據換取圖說;
本案已上政府電子採購網且允許電子領標,廠商可至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費減半)。
其它
1.開標後當場進行決標程序,開標時未到場者,除非其報價為最低價並進底價即決標,否則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2.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核二廠:02-2498337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05703@taipower.com.tw(核二廠:d351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4.預算金額含「營業稅」。
5.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証明文件,廠商請提供相關之証明文件供審,未附視同無效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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