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17725@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截止投標
114/11/12 10: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4/11/13 10: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4/11/12 10:3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4/11/13 10: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4)25941574#6031))
開標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大甲溪發電廠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標的位處偏遠,避免廠商得標後有不予出工等影響本廠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地點幅員遼闊為確保履約品質及廠商執行能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供應組收發部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5年1月1日0時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24時 (詳採購契約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I901011 (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內政部核發之保全業經營許可證明文件。(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於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公(工)會員證影本。(5)廠商信用之證明(6)依法投保之有效期限內保險期間至少涵蓋開標日期為有效期限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保單影本)詳如附加說明12。(7)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66或附加說明第13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8,925,26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8,925,26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依法投保之有效期限內保險期間至少涵蓋開標日期為有效期限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保單影本)。
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0,000,000元(即最高賠償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投標廠商就下列規定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
(1.)自負額3%以內【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上限】
(2.)自負額10%以內,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10%為上限,惟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新台幣5萬元。
13.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具有相當實績者,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1,570,104元(未稅)12,148,609元(含稅),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預算金額28,925,260元(未稅)30,371,523元(含稅),並於投標文件中出具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完工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