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17725@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向廠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期限至115年6月30日止及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9,000,000元(未稅)為上限,擴充時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開標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本廠1F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標的位處偏遠且工作屬交辦性質,避免影響工進及發電設施安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標的位處偏遠且工作屬專案性質,為確保廠商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大甲溪發電廠供應組收發部門)
履約期限
契約期限為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餘詳附加說明12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營業稅繳稅證明: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檢附與法定合格之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訂之委託合約(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或合作意願書(含該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及具有(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或(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廢棄物處理商簽訂之委託合約(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或合作意願書(含該廠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檢附與法定合格之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訂之委託合約(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或合作意願書(含該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及具有(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或(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廢棄物處理商簽訂之委託合約(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或合作意願書(含該廠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9,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9,00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契約期限:契約期限為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 115 年 2 月 28 日止,接獲機關書面開工通知,廠商應提送契約開工報告表,竣工時廠商應提送契約竣工報告表,契約期限內機關將各次工作以「工作通知單」方式交付廠商施工,每次交辦通知為 1 期,各期工作期限均於通知單明列,廠商應於各次交辦工作指定工期內完成,每期交辦不須填報開工及竣工報告表。
若本工作累積實際結算已達契約金額,即結束本工作契約,機關保留後續擴充向廠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期限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及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9,000,000元(未稅)為上限,擴充時以換文方式辦理。
13.承攬工作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李小姐,連絡電話:04-25941574#1223
14.本案更正投標須知六十四,屬重大變更,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