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17725@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廠商如於開工日起545日曆天(包含試運轉180日曆天)內完成契約規定之44萬噸抽淤量,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及廠商履約情形,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抽淤量(原則為44萬噸)及詳細價目表各項應配合擴充之數量,依機關正式通知辦理,擴充期間以365日曆天為限(不含拆離作業30日曆天)。(2)本採購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有實作實算項目者亦按實作實算計算,且按原約條件計價,餘詳附加說明1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開標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大甲溪發電廠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地點屬偏遠地區,避免廠商得標後有不出工等影響工進情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地點屬偏遠地區,避免廠商得標後有不出工等影響工進情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大甲溪發電廠供應組收
履約期限
本工作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限為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545日曆天(包含試運轉180日曆天)完成契約規定之44萬噸抽淤量,餘詳附加說明13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具有E401010「疏濬業」項目之公司。(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綜合營造業應提送承攬工程手冊、投標廠商信用之證明、授權書正本(詳投標須知附件)。
財力資格條件:
(一) 財力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02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7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標金額。
(二) 前款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淨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有關報表。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390,4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01,700,000 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擴充條件:
(1) 廠商如於開工日起545日曆天(包含試運轉180日曆天)內完成契約規定之44萬噸抽淤量,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及廠商履約情形,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抽淤量(原則為44萬噸)及詳細價目表各項應配合擴充之數量,依機關正式通知辦理,擴充期間以365日曆天為限(不含拆離作業30日曆天)。
(2)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有實作實算項目者亦按實作實算計算,本案加計後續擴充後結算金額以不逾採購金額3億9,040萬元(未稅) ,4億992萬元(含稅)為限。實作實算項目以原約條件及原約項目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13.履約期限:本工作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限為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545日曆天(包含試運轉180日曆天)完成契約規定之44萬噸抽淤量(尾數採四捨五入計至個位數,按實作數量計價,以下同),另設備拆離作業30日曆天,含拆離作業工期總計為575日曆天,若契約期限未屆滿,但已達契約金額上限時,即結束契約。
14.更正招標公告,修正招標資料-本案評選項目是否包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不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