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1772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累積實際結算金額達契約金額時。如遇實際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機關保留依原約條款增購之權利,前述增購之金額以不超過公告預算金額693萬元(含稅)及工作期間至115年1月31日為限,並以原約項目單價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本廠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履約地點位處山區及工作性質,不影響工進以利本廠營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工作地點屬偏遠地區,避免得標後有不出工等影響工進情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大甲溪發電廠供應組收發部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或本工作累計實際結算金額已達契約金額時,即結束工作契約。餘詳附加說明12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其他:檢附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及承攬工程手冊。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及承攬工程手冊。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6,6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6,60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履約期限:(1)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或本工作累計實際結算金額已達契約金額時,即結束工作契約。(2)本案標餘款,作為機關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原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以總結算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新台幣660萬(未稅)、693萬(含稅),及工作期間至115年1月31日為限,並以原約單價計價。(3)廠商須於正式開工提出開工報告表,並於竣工日提出竣工報告表。(4)以每分次交辦工作通知數量單進行協議完成之日曆天或工作天為原則,若以工作天計算工期者,在施工期間內當日天氣為雨天而現場實際又有出工施作,得經雙方協議累計工期。以交辦工作通知數量通知廠商施工日並於施工期限內完成免再填報開工、竣工報告表,若以工作天計算者另檢附工作天統計表。(5)廠商應於工作調查後,填具該次交辦工作之工作計畫,敘明預計出工人數、機具及工期,經機關同意後,由機關填發工作指示或交辦工作通知數量單,廠商再據以施作。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