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電子郵件信箱
u51588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本廠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供應組收發部門)
履約期限
決標後次日起120 日曆天內交貨(含放置於指定地點)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 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000,000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 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 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 d25563@taipower.com.tw (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 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分段開標。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並繳納之。
其他:
一、資料及規格審查:
1.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供詳細規格之型錄及符合標準項目之資料作為審標之依據。送審資料中須詳細標示符合本規範第壹項各規格之要求,送審資料如為外文者,合乎規範之處須以中文翻譯列出並以色筆依項目標號逐一標示清楚。如無標示或標示不清者,視為不合格,不允許開其價格標。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報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產品型錄、說明書或相片等規格資料者,規格審驗以不合格論。
3.廠商於投標時,應隨標檢附6.8公升(含)以上空氣呼吸器樣品乙具,列為規格審查,經規格審驗合格者始得參予價格標。且得標廠商須將該樣品及型錄留置本廠封存,俾供交貨驗收核對。
4.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甲方標的現場查看舊有空氣呼吸器放置箱內部配置情形,並簽具切結書,承諾得標後乙方交貨予甲方之每具空氣呼吸器皆與投標所提供之樣品一致,並依甲方指定地點、方式放置空氣呼吸器。
5.經資料及規格審驗合格者始得參予價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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