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1470401 已決標公告

桃園區營業處配電材料大樓臨時安置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69,898,976
原始預算
$ 175,642,740
底價金額
$ 173,000,000
決標折數
98.2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代碼 3.13.31.7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雅徽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6
機關代碼 3.13.31.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聯絡人 王雅徽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6
傳真號碼 (03)3336192
電子郵件信箱 u96705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242,627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4/28
原公告日 115/04/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5/04 17:00
開標時間 115/05/0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規定開工日起14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3)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 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4)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供本公司審查。 (5)廠商之信用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6)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七、十四。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一、更正上傳招標文件-9.工程圖樣變更,其餘招標內容不變。請電子領標廠商重新領取,並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原開標日115年4月29日,改至115年5月5日,特此公告。 三、廠商請求釋疑期限至115年4月29日。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次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5.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6.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7.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8.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 9.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0.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1.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1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5.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6.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7.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5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6月23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5/0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雅徽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6
機關代碼
3.13.31.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聯絡人
王雅徽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6
傳真號碼
(03)3336192
電子郵件信箱
u96705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242,627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4/28
原公告日
115/04/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5/04 17:00
開標時間
115/05/0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規定開工日起14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3)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 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4)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供本公司審查。 (5)廠商之信用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6)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七、十四。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一、更正上傳招標文件-9.工程圖樣變更,其餘招標內容不變。請電子領標廠商重新領取,並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原開標日115年4月29日,改至115年5月5日,特此公告。 三、廠商請求釋疑期限至115年4月29日。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次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5.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6.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7.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8.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 9.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0.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1.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1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5.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6.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7.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5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6月23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5/0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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