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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6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3/07/25 14: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7/26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3)3392121#2415))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二年內,以日曆天計。(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領有執照之電機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公司行號等具電氣工程設計之營業或服務項目者。
四、在契約期限內未承包本公司該區營業處之配電外線工程、配電管路工程、管中管光纜工程或配電管路推進、橋樑附掛及配電台構架工程施工者。(切結書3)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940萬元整/含稅為987萬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40萬元整/含稅為987萬元整。
四、得標廠商必須於自決標翌日起15日內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機關另指定開工日開工。
五、本承攬工作自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惟需於前一契約交辦屆期後方能開始交辦,在交辦期限內均可交辦設計工作,若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自開工日起屆滿二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9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9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但展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七、契約到期後,若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交辦期限得展延至新約簽訂完成止,得標廠商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八、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7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3年7月2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一、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二、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十六、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6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