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1270303 已決標公告

桃變201號東埔S/S等3所3具主變汰換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長聖欣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1,314,000
原始預算
$ 36,501,627
底價金額
$ 34,568,618
決標折數
90.5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代碼 3.13.31.7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心怡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9
機關代碼 3.13.31.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聯絡人 劉心怡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9
傳真號碼 (03)3336192
電子郵件信箱 u4600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3 14: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守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規定開工日起250 日曆天內竣工。(另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須於投標時附具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供本公司審查。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規定開工日起250日曆天內竣工。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5.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6.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8.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0.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1.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2.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3.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4.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5.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11月21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0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心怡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9
機關代碼
3.13.31.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聯絡人
劉心怡
聯絡電話
(03)3392121#2419
傳真號碼
(03)3336192
電子郵件信箱
u4600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3 14: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守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規定開工日起250 日曆天內竣工。(另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須於投標時附具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供本公司審查。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規定開工日起250日曆天內竣工。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5.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6.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8.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0.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1.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2.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3.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4.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5.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11月21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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