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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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8/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履約期限
工作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00日內(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須於投標時附具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供本公司審查。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工程開工以甲方指定開工日開工。
三、本工程自開工日起100日曆天內竣工,並提出竣工報告表。
四、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五、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6月11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9年6月16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七、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價者為得標原則,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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