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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符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5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7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餘請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二十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履約期限
自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起2.5年日曆天(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參經濟部107年12月7日經營字第10704232990號函。
廠商資格摘要
壹、一般規定
貳、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參、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應具工程實績證明。
餘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及預計開工日為108年12月2日。
三、契約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四、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五、依據98.4.13電建字第09804063161號函,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六、本工程「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七、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八、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九、本工程跨區處施工之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十、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十一、跨工區另加積點單價9%。
十二、品管作業費=(施工款+材料款)×(0.6%~2%)。
十三、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十四、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1月6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8年11月7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五、本案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六、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十七、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八、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九、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二十、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二十一、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二十二、為配合用戶申請新增設用電及政府推動公共工程需要,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並陳單位主管核定後,不受3家廠商限制。
二十三、公告本採購案審查委員名單(顧育成、邱雲祥、黃振興、張永錫、楊金石、楊維楨、鄭志強、鍾德明、卓清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2.pcc.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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