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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本工作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10%,擴充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4/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履約期限
工作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年內(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或乙或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三) 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617 萬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1,470 萬元整。
三、開工日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預計開工日為108年7月31日。
四、本承攬工作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五、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時(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2月20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8年3月3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2.pcc.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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