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668943@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作後續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價金之20%(含加值型營業稅),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期滿即停止交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履約期限
工作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年內(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台電公司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 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二、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0,08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8,400,000元整。
三、本承攬工作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四、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時(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五、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5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九、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二、為免106年度甲工區定期換表工作延宕,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不受3家廠商限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2.pcc.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