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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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A.13.6.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發電廠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133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35日曆天內採購項目之設備交貨,並完成所有項目設備之交貨安裝及設備運轉測試工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登記項目需有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需具政府核准之1.甲級電器承裝業 2.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3.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及4.變壓器設備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上述證照皆需具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需具政府核准之1.甲級電器承裝業 2.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3.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及4.變壓器設備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上述證照皆需具備)。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二、凡參加本單位採購投標,而違反招標規定者,其違規處分尚待核定或經核定尚未公布之廠商,皆不得再參加本單位之採購投標,
三、開標當日若廠商不到場,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及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規定辦理。
四、本廠上班時間為08:00至16:30,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間投遞。
五、以上金額均含稅。
六、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500,000元。
七、交貨期限:
(一)乙方於決標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召開本標案全部工作開工協調會(含停電作業時間),乙方應對本標案施工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施工圖面(含可編輯電子檔)、施工作業程序、材料、施工完成(驗收)檢驗程序、變壓器檢(試)驗等項目)之內容,於開工協調會中提出說明,由本廠相關人員共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本規範之需求及各項工作之時程安排是否適當,施工計劃書共一式三份,送交甲方審查認可後據以履行,乙方應按施工計劃書確實辦理如期完成。甲方則於收到施工計劃書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審核,如施工計劃書未獲審查通過,須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修改完成再送交甲方審查。
(二)交貨(含安裝):乙方須將變壓器設備(含配件)、廠內電源配置材料,且變壓器設備須原製造廠(或得標承商)組裝、出廠測試完成後,於決標次日起135日曆天內交貨給甲方,並完成所有項目設備之交貨安裝及設備運轉測試工作。若因乙方運交至甲方之設備有缺損或數量不足,而造成無法如期配合,導致施工無法如期竣工完成,則乙方須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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