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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一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前,乙方應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本契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廠)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1。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附件2。
(五)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六)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金額,未稅預算金額為350,000元,未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787,500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押標金以現金繳納時,投標廠商得逕向本廠供應組繳納,並取具憑據;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7年01月15日止。
3.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於截標前送達本廠供應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遞延誤而逾投標時效,由廠商自行負責
4.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5.本招標文件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時,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6.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則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7.其餘悉依政府採購法,本公司勞務性工作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相關規定辦理
8.政風電子郵箱:u865889@taipower.com.tw,電話:02-23666505或02-26667223轉708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廠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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