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77623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後,若機關下一年度新約未簽訂完成,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議後,可續履行原契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2個月為限。【投標須知第六十六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自由街136號
履約期限
由甲方函文通知開工日,契約執行期間原則為一年【詳特訂條款四】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版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1)測量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測繪業登記證(2)測繪公司:測繪業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專業測繪(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投標須知第六十八點】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3,894,000元。
【技術規範聯絡人】王偉杰先生【電話】(03)8350161分機336
【押 標 金】新台幣18萬元整。(請儘量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
【履約保證金】新台幣38萬元整。(請儘量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
【其 他】詳如招標文件
※本招標文件規定者與政府採購法抵觸時依採購法辦理。
※開標日期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日上班日舉行。
※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3-8350161#43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2563@taipower.com.tw
(2)調查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2-29177777 信箱:新店郵政60000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 電話:03-8338888 信箱:花蓮郵政60000信箱
(3)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採購稽核小組為: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5)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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