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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之誠信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事務課)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I901011 保全業(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未盡事項詳投標須知六十四。(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3)其他:(一) 內政部核發保全業許可文件。(二) 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1. 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壹 仟萬元(即最高賠償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就下列規定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1)自負額3%以內(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上限)。(2)自負額10%以內,最低金額新台幣5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10%為上限,惟最低金額新台幣5 萬元)。(3)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新台幣5 萬元。2. 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3. 履約期間廠商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廠商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機關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單以持續履約。(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不予決標。
其他: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內容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11. 114年度霧社水庫清淤暫置區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性工作作業規範」參、執行工作要點 一、保全員職責 (一)清淤暫置區及內容。
2.配合前開招標文件11.之更正,修正招標文件「5.綜合封」-截標日期、「7.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7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及「9.114年度霧社水庫清淤暫置區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性工作-投標須知」第二十七、及八十一、之內容。
3.招標文件「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案號」誤繕,更正為2031400015、「押標金」金額誤繕,更正為壹拾伍萬(與原公告投標須知三十二、押標金額度相符)。
4.本次更正等標期延長11天,截標時間延長至114年7月22日08:30止,廠商對更正後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第1次更正公告日起4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
一、以上公告金額均含5%營業稅。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三、「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應以「不含營業稅金額」報價。
四、本案採購金額3,500,000元整、預算金額3,500,000元整(未稅)。
五、押標金額度:150,000元整,繳納方式如下所示:
(1)如使用金融機構帳號,請下列二帳戶擇一交付款項:
■(1)收款銀行:台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號:9304-2031400015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收款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號:8278-2031400015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如開立票據:
受款人抬頭請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六、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請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電話:0800-080512)。
七、標單無效之規定:綜合封未於截標前寄達等。
八、決標方式:採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總價(中文大 寫)為決標原則。
九、備註: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42286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60963@taipower.com.tw。2、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二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 得視情況,限制每一廠商參加人數。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與開標。5、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6、「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須填寫「2.1投標廠商Tender」下2.1.1至 2.1.11所有項目,其中2.1.6投標標的產地請確實填寫,例如勞務標的來源為台籍勞工,投標標的產地請填台灣。十、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實際派駐保全警衛勤務工作起始日以本採購案完成決標訂約及履行契約規定保險等事宜後通知開工。)
十一、依投標須知第七十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 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二、本案業已簽准,如第一次招標未達三家而流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二次開標得不受同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