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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契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繼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契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1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8.5%(含營業稅),擴充期間: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01月31日止。
2.擴充(含稅):875,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並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I901011 保全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內政部核發保全業許可文件。
3、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
4、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壹仟萬元(即最高賠償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就下列規定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
(1)自負額3%以內(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上限)。
(2)自負額10%以內,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新台幣5萬元。
2.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3.履約期間乙方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乙方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甲方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單以持續履約。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至政府採購網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押標金額度:新台幣肆拾萬元整。開立金融機構本票、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未得標者當場無息退還。
三、決標方式:採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總價(中文大寫)為決標原則。
四、備註:
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或(049)2974166分機301;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u511182@taipower.com.tw
2.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二人出席為原則。主標人得視情況,限制每一廠商參加人數。
3.本案預算金額含稅。
4.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與開標。
6.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失效,依規定不得作為廠商資格證明用。
8.實際派駐保全警衛勤務工作起始日以本採購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訂約及履行契約規定之保險等事宜後通知開工。
五、以上金額均含稅。
六、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0,833,334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0,000,000元。
#本次公告修正內容為基本薪資,將使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及投開標等日期皆一併修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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