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電話
(049)2777662#375、384
電子郵件信箱
u98022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擴充 :
(1)擴充金額(上限):「預算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餘額。
(2)擴充期間(上限):本契約履約期限止之次日起2個月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明潭巷73號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經辦部門認有收取之必要。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明潭巷73號1樓供應組辦公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範本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須登記有「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並檢附登記證書。
#「E101011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須多加檢附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5%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6,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6,500,000元。
2.請特別注意各項金額(含稅)/(不含稅)之標示。投標廠商標價(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範內容相關問題請洽:水保組林保課張仁義(049-2777662轉384) ;本廠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下午4:30。
4.投標廠商請詳閱「契約條款」、「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時,投標文件毋須併附「契約條款」、「投標須知」等供廠商閱覽或決標後得標廠商後續簽約之招標文件,避免紙張之浪費。
5.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本廠事務課,聯絡電話:049-2777662#375,傳真電話:049-2871130地址: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明潭巷73號。檢舉受理單位:(1)本廠政風檢舉專線049-2774016轉435、電子信箱:d20463@taipower.com.tw。(2)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6.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本廠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請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電話:0800-080512)。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如颱風等不定期放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代之。
8.廠商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至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770/Lpsimplelist)填報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據實揭露者將面臨新臺幣 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9.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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