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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9401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標價總金額(不含營業稅)之一定比率: 3 %,計至仟元,仟元以下不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尖山村29-2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立約商於接獲甲方每批交貨通知單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在台灣本島或澎湖具有300平方公尺以上室內空間之證明文件,如為租借倉庫,須提供租約影本證明,租約須有雙方公司用印公司章與其負責人章,租約期限不得小於契約期間。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押標金:標價總金額(不含營業稅)之3%,計至仟元,仟元以下不計。請於投標封檢附查詢金融機構同意書。
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所填列金額為「不含營業稅」,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本廠預算者(含營業稅)16,700,000元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廠因係屬離島免徵營業稅之地區,投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不另支給營業稅,參加投標時均應考量所有成本報價。
(2)製據領款時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辦理。註:所謂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向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3)離島標案決標原則,以廠商標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後之總金額作為最低標廠商序位排序,序位最低且在本廠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內者為決標對象,超過本廠底價時,依比減價格原則辦理。(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玖)
(4)開標底價已含營業稅。(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之廠商,如依底價承作,其底價已含營業稅。)
(5)本廠以加計營業稅作為比價基準,俟決標後換算為未稅金額決標。
5.「投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請註明產地;「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6.押標金或保證金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交,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尖山發電廠;廠商如以電匯方式繳納,匯款帳號詳投標及招標基本資料表1.8,並檢附匯款憑據。
7.廠商如以電匯繳納之押標金,礙於本公司系統作業流程,未得標廠商恕無法於決標後立即退還(需2週以上工作天),同時退還之電滙手續費應由廠商負擔,故建議儘量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放入標封方式辦理。
8.「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44.投標文件(6)規格文件之選項有勾選者,請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型錄或說明書等以供審查,若投標廠商以同等品參與投標者,應於投標文件標示出同等品廠牌、功能、效益、標準、尺寸、型號及製造廠說明資料、設計檢驗標準、材質等,證明符合本廠需求。未檢附相關型錄則視同不合格。
9.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0.請附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並參閱相關文件。
11.開(截)標日機關所在地因故(颱風)停止上班,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截)標時間代之。
12.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意見。
13.本廠政風部門廉政熱線06-9920668。
14.本廠於開標現場進行減比價,對未到場之廠商先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如通知未接或仍未派員出席,本廠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尖山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