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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履約期限
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5年3月24日【另詳附加說明
其他
一、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499,399元;預算金額(不含稅)9,499,399元。
二、履約期限:
(1)乙式工程按「乙式配電工程交辦、竣工及初驗紀錄單」指定日期。(日曆天)
(2)甲式工程按「甲式配電工程交辦單」指定期限。(工作天)
三、廠商投標時,投標文件毋須併附供廠商閱覽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或決標後得標廠商後續簽約之資料,請避免紙張之浪費。
四、公告補充說明:
1.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2.「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3.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預算時,依本公司96年10月17日電材字第09610064301號函示屬不合格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5.本契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5年3月24日,但仍應配合114年度零星契約交辦情形,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6.保固保證金之繳納及發還改為分期辦理,於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增訂保固保證金分期繳納及發還方式;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29條工程保固第1項第1款之規定,年度發包配電工程不適用。
7.「未能作業補償費」依契約附冊第四部分第八條第6款計價原則採人日領班3,500元計,領班以外人員每人每日2,700元計,採固定單價並不隨標比調整之方式。
8.本工程以日間施工為原則夜間施工、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單價內,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9.得標廠商應確實依工程實際需要對施工機具(例如起重類機具、活動式機具、固定或軌道式機具…等)向合法之保險業者辦理營造機具綜合保險投保,倘有廠商未投保者,驗收結算時應扣除此項費用,另依「一般條款」T.3之規定就其不合格部分採減價收受方式辦理,並處以減價金額一倍之違約金。
10.依「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9年12月16日新北養挖字第1094918553號函」(詳本則附件50)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如有申請路證,乙方應備妥攝影機設備且配合智慧道路管理中心監視攝影,攝影機設備需符合養工處提供之相容系統架構、規格,經甲方確認連線成功後,即依詳細價目表B6-28「新北市監視影像攝影機設備(含維修費及影像儲存雲端)」實作實算計價支付。
11.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9月1日新北工養字第1094894957號函之規定 (詳本則附件52)確實落實執行通報及錄影,倘經查出現場未確實執行者,每一工作單按日每次計罰新臺幣500元;如遭道路主管機關裁罰,其罰款由乙方全額負責繳納,倘乙方未依規定繳納罰款,甲方得由乙方工程款或相關保證金等抵扣繳付。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餘詳「台北西區營業處115年配電室設備裝置、配電場鐵絲網圍籬及配電台構架裝拆工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b.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c.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d.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廠商以電匯繳納之押標金,礙於本公司系統作業流程,未得標廠商恕無法於決標後立即退還(需2週以上工作天),同時退還之電匯手續費應由廠商負擔,故建議儘量以銀行支票或郵政匯票放入標封方式辦理,票據受款人請務必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二、廠商如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現金面交恕不受理:
(一)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號:9304-1171570007,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號:8278-1171570007,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處檢舉受理部門
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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