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117600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二次為限。如契約
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前,乙方應繼續履行本契
約,最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本契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
付款,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885,260元整(不含營業稅)。
(2)契約期限內,甲方因業務上需要,得逐所加入保全服務,並得增
減保全服務所數。
(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7/27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有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有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文書課
履約期限
本契約之保全服務期間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至服務滿1年止服務期滿即為本契約之期滿終止日,如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參照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2.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3.押標金或憑據。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
5.切結書(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2.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其他:資格審查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200元整,採現場領標及郵購領標者請繳存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0040347-5811-117-4900065號。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其他:押標金繳納方式
:
一、廠商以電匯繳納之押標金,礙於本公司系統作業流程,未得標廠商恕無法於決標後立即退還(需2週以上工作天),同時退還之電滙手續費應由廠商負擔,故建議儘量以銀行支票或郵政匯票放入標封方式辦理,票據受款人請務必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二、廠商如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現金面交恕不受理:
(一)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號:9304-1171200017,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號:8278-1171200017,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本處檢舉受理部門
: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一、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885,26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580,080元。
二、廠商投標時,投標文件毋須併附供廠商閱覽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或決標後得標廠商後續簽約之資料,請避免紙張之浪費。
三、餘詳「西盛等9所變電所、三重等8所服務所、樹林堆置場、五股訓練場及三峽倉庫保全服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