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71070003 已決標公告

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1,999,999
原始預算
$ 240,000,000
底價金額
$ 234,692,607
決標折數
90.3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代碼 3.13.31.5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3.13.31.5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林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2)2992471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kukm010203@gmail.com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171070003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自辦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採購資料: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採購資料: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240,000,000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最低標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資料:更正序號 01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公告日 110/03/19
招標資料:原公告日 110/03/09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08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09 10: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80萬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09月22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二五三五九號
其他: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日起2.5年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七-4」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工程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新臺幣1,080萬元(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投標廠商得以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方式繳納:1‧現金或電匯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3‧郵政匯票4‧政府公債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上述第 5‧款至第8‧款之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子法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請以本公司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公司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本處檢舉受理部門]: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 1.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9,523,81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28,571,429元。 2.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2.5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2.5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3.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9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二)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擴充期間未屆滿2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 加值型營業稅)100%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2.擴充期間屆滿2年,倘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100%時,仍應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三)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80%起,逐案管控交辦及結算金額,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五)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六)工程擴充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4.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違反契約規定除依約處置外,並應依「配電工程契約評分及格最低標扣點淘汰退場機制」規定之情節輕重予以停工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處置。 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餘詳投標公告附加說明事項內容) ※餘詳「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數量及空白標單內容有做修正。 2.開標時間原訂民國110年04月08日上午10時30分變動為民國110年04月09日上午10時30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19T02:41:29+08:00
機關代碼 3.13.31.5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傳真號碼 (02)29924710
電子郵件信箱 kukm010203@gmail.com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3/19
原公告日 110/03/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4/08 17:00
開標時間 110/04/09 10:3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80萬元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09月22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二五三五九號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日起2.5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七-4」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工程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新臺幣1,080萬元(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投標廠商得以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方式繳納:1‧現金或電匯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3‧郵政匯票4‧政府公債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上述第 5‧款至第8‧款之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子法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請以本公司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公司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本處檢舉受理部門]: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 1.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9,523,81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28,571,429元。 2.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2.5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2.5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3.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9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二)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擴充期間未屆滿2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 加值型營業稅)100%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2.擴充期間屆滿2年,倘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100%時,仍應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三)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80%起,逐案管控交辦及結算金額,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五)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六)工程擴充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4.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違反契約規定除依約處置外,並應依「配電工程契約評分及格最低標扣點淘汰退場機制」規定之情節輕重予以停工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處置。 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餘詳投標公告附加說明事項內容) ※餘詳「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數量及空白標單內容有做修正。 2.開標時間原訂民國110年04月08日上午10時30分變動為民國110年04月09日上午10時30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4/08 17:00
開標日期 110/04/09 10:30
openfun_brief_type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openfun_brief_title 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openfun_brief_category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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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3.13.31.5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林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2)2992471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kukm010203@gmail.com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171070003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採購資料: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採購資料: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240,000,000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資料:更正序號
01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招標資料:公告日
110/03/19
招標資料:原公告日
110/03/09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08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09 10: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80萬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09月22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二五三五九號
其他: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日起2.5年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七-4」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工程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新臺幣1,080萬元(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投標廠商得以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方式繳納:1‧現金或電匯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3‧郵政匯票4‧政府公債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上述第 5‧款至第8‧款之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子法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請以本公司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公司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本處檢舉受理部門]: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 1.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9,523,81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28,571,429元。 2.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2.5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2.5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3.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9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二)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擴充期間未屆滿2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 加值型營業稅)100%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2.擴充期間屆滿2年,倘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100%時,仍應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三)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80%起,逐案管控交辦及結算金額,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五)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六)工程擴充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4.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違反契約規定除依約處置外,並應依「配電工程契約評分及格最低標扣點淘汰退場機制」規定之情節輕重予以停工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處置。 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餘詳投標公告附加說明事項內容) ※餘詳「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數量及空白標單內容有做修正。 2.開標時間原訂民國110年04月08日上午10時30分變動為民國110年04月09日上午10時30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19T02:41:29+08:00
機關代碼
3.13.31.5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29916611分機216
傳真號碼
(02)29924710
電子郵件信箱
kukm010203@gmail.com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3/19
原公告日
110/03/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4/08 17:00
開標時間
110/04/09 10:3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80萬元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09月22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二五三五九號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日起2.5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七-4」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工程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寄送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總務組文書課。 [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新臺幣1,080萬元(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投標廠商得以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方式繳納:1‧現金或電匯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3‧郵政匯票4‧政府公債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上述第 5‧款至第8‧款之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子法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請以本公司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公司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餘詳「3-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本處檢舉受理部門]:本處政風組檢舉電話(02)2996-5807,傳真:(02)2992-47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號。 [其他]: 1.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9,523,81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28,571,429元。 2.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2.5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2.5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2.5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3.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9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二)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擴充期間未屆滿2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 加值型營業稅)100%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2.擴充期間屆滿2年,倘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100%時,仍應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三)擴充期間,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80%起,逐案管控交辦及結算金額,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擴充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五)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六)工程擴充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4.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違反契約規定除依約處置外,並應依「配電工程契約評分及格最低標扣點淘汰退場機制」規定之情節輕重予以停工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處置。 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餘詳投標公告附加說明事項內容) ※餘詳「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附加條款及規範等說明。 【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數量及空白標單內容有做修正。 2.開標時間原訂民國110年04月08日上午10時30分變動為民國110年04月09日上午10時30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4/08 17:00
開標日期
110/04/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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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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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西區營業處110年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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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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