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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實作實算之後續擴充金額係指「加帳金額及減帳金額之淨額」,以超過契約未稅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超過契約量之部分仍依原契約單價給付,且本契約立即終止,並辦理總驗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之可靠性及能力。對廠商有履約拘束力。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之可靠性及能力。對廠商有履約拘束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收發室
履約期限
年度維護工作: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前竣工。#1、#6大修:分別自機關通知廠商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預計115年01月~04月)。詳特訂條款第四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各類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並具工廠登記證之公司行號。詳見特訂條款第八(投標廠商資格)。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及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須與投標文件併送。3.餘詳見維修工作特訂條款施工說明及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決標次日起28日曆天內提供證照影本: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低壓馬達檢修技術人員。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詳特訂條款第八條。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供證照影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證照或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詳特訂條款第八條。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公告案之採購與預算金額均含稅。未稅之預算金額為6,000,000元;未稅之採購金額為7,200,000元。
二、本案採總價決標,現場施工說明及細則請洽07-8711151趙文豪 #2622。
三、若開標日及截止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及開標。
四、押標金如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名稱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五、標函請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及採購案號等。
六、電子領標後如因規範異動時,以本廠異動後之招標文件為準。
七、招標公告除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外,若與招標文件有不一致處,皆以招標文件內容為主。
八、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大林發電廠貪瀆檢舉電話:07-8711302,傳真:07-8718703;電子信箱:d34063@taipower.com.tw;受理單位:大林發電廠政風組(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九、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第二次(含以後)開標得不受三家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