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u013159@taipower.com.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財物部分(項次10~40): 自決標次日起20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餘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115.04月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登記須為E603 機電工程業類別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其中之一者。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並請將"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放入標封內。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其他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64,707,529元;預算金額(未稅)64,707,529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現場規範說明請洽機械一組莊承憲 電話:(03)4733777轉2331。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採購規範。
11.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廠商投標時,應提供產品之廠牌、型號及檢附型錄或規格文件(非直接提供本廠採購規範作為規格文件),並將符合本規範四、項次10~30設計規範(1.~3.)、共同規範(一)1.~13.、共同規範(二)1.(1)B.額定電壓、額定電壓頻率、輔助開關、控制方式及共同規範(二)1.(1)C.運行扭矩、風閥尺寸之部分以色筆標示清楚,以利審標,若廠商投標時使用驅動器同等品,須檢附驅動器同等品比較表(詳採購規範附件二)。
12.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三次。
13.履約期限:
A.契約效期:自決標日起算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預估)。
B.本案為長期開放(口)契約,廠商於投標時,應審慎考量各種指數漲跌因素,將其影響預
估於標價內,契約總金額以決標金額為主,履約期間本廠不因指數漲跌調整金額,廠
商亦不得因此拒絕交貨或要求調整單價。
C.契約效期屆滿前之交貨通知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廠得以終
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相關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D.項次10~40:
自決標次日起20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E.項次50~380:
第一批(項次50、80、110、360):廠商依採購規範附件一「工作通知單暨工作查驗證明
單」指定開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
第二批(項次60、90、120、370):廠商依採購規範附件一「工作通知單暨工作查驗證明
單」指定開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
第三批(項次70、100、130~350、380):廠商依採購規範附件一「工作通知單暨工作查
驗證明單」指定開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
備註:提交現場測試報告及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始為完成。
14.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須交付證件及文件:
(一)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提出下列證件(含勞保資料)及文件供機關審查: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含)以上,一張(含)以上。
2.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一張(含)以上。
3.急救人員證照,一張(含)以上。
4.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不須檢附勞保資料),一張(含)以上。
(二)廠商未於期限內繳交時,每逾期一日曆天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整。機關審查不合格時,廠商應於14日曆天內改善,否則每逾期一日曆天罰款伍佰元整,逾期達14日曆天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履約期間廠商人員如有異動亦應向機關提出異動的申請,新進異動人員應提供證照資料審查,現場施工時,執行各工作須配合以上所述之證照,工作人員與證照人員名稱不符遭查獲時,每人罰款新台幣3,000元整並立即停工,工期照算。
15.廠商於投標前得實地詳細勘查,瞭解施工之難易度,施工期間應依規定施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做其他之要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