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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財物部分(項次10~100):決標次日起480個日曆天內交貨。餘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115.03月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並請將"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放入標封內。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其他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9,7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9,700,000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陳長麟 電話:03-473-3777轉2531。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採購規範。
11.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指定廠牌:TOA。
12.本案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之標的。
13.本案以公告程序徵求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當場改為議價,議價次數為三次。
14.履約期限:
(1)契約效期:決標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執行總金額達契約金額95%為止,已先到者為準。
(2)本案為開放契約,廠商於投標時,應審慎考量各種指數漲跌因素,並將其影響預估於標價內,各單價以決標金額為主,履約期間本廠不因指數漲跌調整金額,廠商亦不得因此拒絕交貨或要求調整單價。
(3)本案安裝部分項次110~210採實作實算,項次220、240以契約計價數量為申請上限,項次230、250~270採依比例計算(詳採購規範六(十三)),標單或契約之數量為預估數量,實際安裝數量需求以本廠通知並以檢驗合格之工作項目通知暨查驗單(採購規範附件一)實作數量為準。於本契約效期屆滿時,安裝部分未執行之項目數量或項目數量未足額,本廠不負擔任何履約責任或負擔任何費用,得標廠商亦不得藉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4)契約效期屆滿前之交貨通知單及工作項目通知暨查驗單均屬有效,得標廠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廠得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相關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5)交貨日期:
(5-1)財物部分(項次10~100):決標次日起480個日曆天內交貨。
(5-2)安裝部分(項次110~210)分批施作:
實際施工時程以本廠通知為準(詳如採購規範附件一:工作項目暨查驗單),以開工日期為起始日。
(i) 項次110、15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21個日曆天內完成。
(ii) 項次12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
(iii) 項次130、160~19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4個日曆天內完成。
(iv) 項次14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12個日曆天內完成。
(v) 項次20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
(vi) 項次210:本廠通知開工日起1個日曆天內完成。
15.決標後應檢附文件:(決標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廠商應提交)
(1)原廠技師證明或原廠授權證書。
(2)由政府機關(含職訓機關)核發或由本公司訓練所發放之證照:
(2-1)(6G)電銲證照×2張
(2-2)管路設備保溫×1張
(2-3)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1張
(2-4)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 ×1張。
(3)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附件3-2)
(4)立約商人員適任性查核切結書(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附件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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