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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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設備部分(項次10及項次20及採購規範第五條之附屬設備):決標次日起85日曆天內交貨。餘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114.07月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變壓器(或電抗器)油中氣體檢出裝置(或稱油中氣體分析儀、分析器、監視器、監測器、偵測器等)含安裝作業之完工證明(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可證明曾完工之書面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並請將"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放入標封內。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9,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9,000,000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吳任翔 電話:03-473-3777轉2631。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採購規範。
11.廠商投標時,應提供產品之廠牌、型號及檢附型錄或規格文件供審。
12.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三次。
13.履約期限:
(1)契約效期: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或累積訂單總金額達契約金額100%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2)本案為長期開放(口)契約,廠商於投標時,應審慎考量各種指數漲跌因素,並將其影響預估於標價內,各單價以決標金額為主,履約期間本廠不因指數漲跌調整金額,廠商亦不得因此拒絕交貨或要求調整單價。
(3)契約效期屆滿前之交貨通知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廠得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相關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4)設備部分(項次10及項次20及採購規範第五條之附屬設備):決標次日起85日曆天內交貨。
(5)安裝及工安部份(項次30~160) (採購規範第六條):待設備部分查驗合格後,自本廠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作業。
(6)功能測試(採購規範第十條):於完成安裝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
14.本次公告更新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含切結書)、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出席代表授權書、代理授權書、代理廠商聲明書版次,請廠商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