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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廠指定之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餘詳特訂條款第六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三、投標廠商其營業項目需登記有「E604010機械安裝業、EZ02010起重工程業及E601010電器承裝業」。
四、投標廠商需檢附: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書。
2.須加入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在有效期限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有承做『1.固定式起重機55kw(含)以上變頻器安裝及調校2.雙軌式起重機縱行軌道調整』能力之證明,並須於投標時提供曾完成與前述工作類似之承做文件供機關審查認可。(如: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12,100,000元;預算金額(未稅)12,100,000元。
3.標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免費),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應於投標時檢附當次領標電子憑據***
5.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6.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7.本廠上班時間:08:00〜16:30,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8.現場規範說明請洽機械二組 陳威廷 電話:(03)4733777轉2321。
9.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供應組何佩螢 電話:(03)4733777轉2911,傳真:03-4737085。
10.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1368,傳真:03-4731368。
11.特訂條款第六條:
㈠本案工作期限為自大潭發電廠(以下簡稱甲方)指定之開工日開工,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百分之95%(未稅)時,經甲方書面通知承攬商(以下簡稱乙方)提出竣工報告表終止契約。乙方必須於指定開工日前提出開工報告表,於工作期限終止日前提出竣工報告表(如工作期限終止日為假日且未出工,則竣工報告表應於假日前工作日提出)。
㈡各分項工作施工期限由甲方依工項性質及施工範圍訂定(如表三所列),乙方應依甲方訂定之工期,於期限內竣工,甲方得視工作需要,以分項工作通知單暨查驗單(附件4)通知乙方進廠工作,其指定到廠時間、工作完成期限及查驗意見均於「分項工作通知單暨查驗單」內明列;各室外工作若遇雨天、颱風天而無法施作,則工期順延。
12.特訂條款第十條第3款:
乙方僱用之技術人員須有下列證書
⑴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一張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⑵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機上操作)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⑶乙級(含及以上)室內配線或甲種電匠技術士證照一張。
⑷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書一張。
(5)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或同等資格一張。
(6)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以上證照一張。
⑺急救人員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或證照一張。
⑻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得以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或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訓練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替代) 一張。
⑼電焊技術士丙級以上或國營事業機構電焊檢驗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⑽高空作業車教育訓練合格證書一張。
以上證書之技術人員須為入廠工作之人員,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之內準備資料檢附相關合格證照及回訓證明正本及影本供甲方備查(各證照至少1張,可一人多證,惟工安人員為一人專職),未於期限內繳交時,每逾一日曆天罰款伍佰元。甲方審查不合格時,乙方應於14日內改善,否則每逾期一日曆天罰款伍佰元。各工項施作依甲方規定須持特殊合格證照者,乙方依規定指派,若經抽查未具有(持有)者,除另行規定外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0元,且禁止施工至乙方更換合格人員為止,期間工期照計。
13.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3次。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