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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廠指定之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餘詳特訂條款第肆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三、投標廠商其營業項目需登記有「1.E601010電器承裝業」
「2.E604010機械安裝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四、投標廠商需檢附: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文件。
2.須有加入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在有效期限內)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4,525,520元;預算金額(未稅)4,525,520元。
3.標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免費),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應於投標時檢附當次領標電子憑據***
5.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6.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7.本廠上班時間:08:00〜16:30,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8.現場規範說明請洽電氣一組 吳韋翰 電話:(03)4733777轉2621。
9.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供應組何佩螢 電話:(03)4733777轉2911,傳真:03-4737085。
10.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1368,傳真:03-4731368。
11.特訂條款第壹條第三項(施工期限):
1、本契約施工期限自大潭發電廠(以下簡稱甲方)指定開工日起(預計114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未稅)90%以上,甲方得通知承攬商(以下簡稱乙方)提出竣工報告表終止契約。如尚有電動閥驅動器未查驗完成,則須查驗完成後方可辦理竣工,詳細工作期限如下說明,各項目之工作內容請參照特訂條款【貳:施工細則】項之工作內容。
2、電動閥驅動器檢修維護工作,工作期限以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下列規定之工期止,其施工時間以甲方上下班時間為準,除甲方要求外不得逾時工作。
(1) 電動閥驅動器分解保養(包含電氣與機械部份),每台施工期限3日曆天,
或每台開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開始時間,竣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結束時
間前2日曆天。
(2) 電動閥驅動器更換工作,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或每台開工日期依定檢
或大修開始時間,竣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結束時間前2日曆天。
(3) 電動閥驅動器拆線或接線,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或每台開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開始時間,竣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結束時間前2日曆天。
(4) 電動閥驅動器馬達拆檢或回裝,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或每台開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開始時間,竣工日期依定檢或大修結束時間前2日曆天。
(5) 電動閥驅動器防水防塵套更換,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
(6) 馬達線圈重繞,每台施工期限15日曆天。
(7) 臨時配合工作,施工期限依人時而定。
(8) 施工架搭架或拆架,每次施工期限3日曆天。
(9) 軟管更換工作,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
(10) 軟管配件更換工作,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
(11) 驅動螺帽加工,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
(12) 接線盒製作,每台施工期限2日曆天。
(13) 電動閥驅動器電盤Fuse座安裝,每台施工期限1日曆天。
(14) 電動閥驅動器電盤Fuse座更換,每台施工期限1日曆天。
(15) 電動閥驅動器電盤Fuse燒損更換,每台施工期限1日曆天。
(16) 電動閥驅動器查修、量測,每台施工期限1日曆天。
(17) 檢修人力,施工期限依人日而定。
3、開工前由甲方通知乙方後開立「開工、竣工、查驗單」(附表一),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指定時間四小時內須到達本廠開工,如有逾期依【壹:八、2】規定辦理。
4、上述各項工作若同時通知二項以上,甲方得合併開立「開工、竣工、查驗單」,工期得累計,各項工作按對應分項契約單價及數量加總計算後之金額付款。
12.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3次。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