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6055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廠指定之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餘詳特訂條款第五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三、投標廠商其營業項目需登記有「E604010機械安裝業」。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14,000,000元;預算金額(未稅)14,000,000元。
3.標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招標文件免費),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應於投標時檢附當次領標電子憑據***
5.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6.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7.本廠上班時間:08:00〜16:30,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8.現場規範說明請洽機械二組 何昱瑾 電話:(03)4733777轉2321。
9.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供應組何佩螢 電話:(03)4733777轉2911,傳真:03-4737085。
10.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1368,傳真:03-4731368。
11.特訂條款 第五條 (契約期限、工期計算及保固):
㈠本案契約期限為自大潭發電廠(以下簡稱甲方)指定之開工日開工,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百分之90%(未稅)時,得經甲方書面通知承攬商(以下簡稱乙方)提出竣工報告表提前終止契約,以上述兩條件優先滿足為本案之契約期限;乙方必須於指定開工日前提出開工報告表,於契約期限終止日前提出竣工報告表(如工作期限終止日為假日且未出工,則竣工報告表應提前於假日前工作日提出)。
㈡各分項工作施工期限由甲方依工項性質及施工範圍訂定(如表一所列),乙方應依甲方訂定之工期,於期限內竣工,甲方得視工作需要,以分項工作通知單暨查驗單(附件1)通知乙方進廠工作,其指定到廠時間、工作完成期限及查驗意見均於「分項工作通知單暨查驗單」內明列;各室外工作若遇雨天、颱風天而無法施作,則工期順延。
㈢詳細價目表項次1~15、17~24等工作項目,於查驗合格日起保固6個月,保固期間如屬乙方責任者,由乙方於2工作日內無償修復,逾期者每日依原契約逾期一天之罰款額計罰;保固期限由乙方列表管理(甲方不定時抽查),保固保證金待最後一期保固期限期滿後,一次退還。
12.特訂條款 第九條第3項(履約管理):
乙方僱用之技術人員須有下列證書(乙方決標次日起14日內應提出下列證照供甲方查證,期限內若無法依要求提出證明文件,逾期每一日曆天罰款新台幣2,000元整;若逾期超過10日,甲方得以解除契約,所繳之保證金不予發還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⑴電焊技術士丙級以上或國營事業機構電焊檢驗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前職訓局)核發或經台電核能廠或第三方具公信力之檢定單位檢定合格電焊或氬焊技術證照6G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⑶屋頂作業主管證書一張。
⑷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書一張。
⑸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證書一張。
⑹丙級塗裝技術士證照一張。
⑺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或同等資格一張。
⑻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以上證照一張。
⑼急救人員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或證照一張。
⑽乙炔熔接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明一張。
⑾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訓練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⑿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得以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或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訓練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替代) 一張。
⒀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格證明一張。
以上證書之技術人員須為入廠工作之人員,履約期間乙方人員如有異動應於7日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異動申請,未於7日前告知甲方者,每次罰款新台幣2,000元。
13.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3次。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